我国对四国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

2024年10月29日,商务部发布公告2024年第44号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,自2024年10月30日起,对原产于美国、沙特阿拉伯、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,实施期限为5年。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81号公告的规定相同。

Glyphosate China Monthly Report (Chinese version) 202411

www.cnchemicals.com